案例通报
来源:毕节市疾控中心(毕节市卫监所)案件管理科
发布时间:2026-06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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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2月,卫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,毕节群益精神病医院安排梅毒螺旋体抗体(TP)阳性的患者与正常患者混住一间病房。医院存在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、控制工作的违法行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,2026年5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(毕市卫医罚〔2026〕4号),给予毕节群益精神病医院通报批评。
毕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(毕节市卫生监督所)
2026年6月2日
温馨提示:卫生健康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,对未严格落实传染病防控要求的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,发现一起、查处一起,绝不姑息。希望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,筑牢防疫防线,共同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。